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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啃食邻居树木被扣至死,这场纠纷如何判?

时间:2024-02-08     【转载】   来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27日,贝某的5只山羊进入游某院内,啃食了3棵树和8盆花。次日,贝某寻找山羊时发现游某将5只山羊扣留,并要求贝某赔偿被羊啃食的树和花的经济损失。贝某拒绝赔偿,游某也拒绝退还山羊。游某扣留山羊期间,其中的3只羊陆续因病死亡。

  2023年12月底,贝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游某赔偿3只山羊的损失1000元以及经济损失费5000元。游某则反诉贝某赔偿3棵树8盆花的损失3000元、因舍饲山羊所产生的饲养费、圈舍租赁费、兽医诊疗费3045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误工费500元。

  最终,昭苏县人民法院判决游某赔偿贝某3只山羊的经济损失1000元;贝某赔偿游某3棵树和8盆花经济损失2400元;驳回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游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首席说法:


  昭苏县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阿依努尔·阿拜对该案进行了分析。他表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扣押。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处理,游某非法扣留贝某的5只山羊显属不当,侵犯了贝某的合法财产权利,贝某的经济损失与游某的扣留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游某应当赔偿贝某3只山羊的损失。而贝某主张的经济损失费5000元,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游某主张贝某赔偿3棵树8盆花损失3000元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案中,贝某作为5只山羊的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5只山羊进入游某院子啃食,贝某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贝某承担80%的责任。而游某明知自家院中树木和花卉较为昂贵,在山羊前几次进入院内时未察觉,因此产生损失,游某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游某承担20%的责任。

  关于游某主张贝某赔偿因管理山羊事务而产生的饲养费、圈舍租赁费、兽医诊疗费以及因维权发生合理开支及误工费500元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阿依努尔·阿拜表示,该条款涉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涉案5只山羊进入游某院子后,游某在贝某拒赔损失的情况下,为了让贝某赔偿损失而扣留山羊,不是为了避免贝某利益损失,也不符合贝某的真实意思。因此,游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游某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而是强行扣留5只山羊,扣留期间的饲养费、租圈费、兽医诊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由其自身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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