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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老人伤了旁人 要不要担责?

时间:2024-02-29     【转载】   来自:云南法制报

  “假如有老人摔倒,你会去扶吗?”魏先生的答案是:“会!”

  日前,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上海一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不由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发现情况后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张女士被撞倒受伤。经医生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秦阿婆欲借搀扶之力起身。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明确提示乘客要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随后倒地受伤的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

  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


  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秦阿婆脱离了进一步受伤的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救助者构成重大过失的,依法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要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不应给救助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的过错。

  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大大降低了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能够让身边的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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