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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 组织淫秽表演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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