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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

时间:2024-10-26     作者:网络【转载】   来自:法诉宝

——什么是刑事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刑事撤回起诉的理由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8..补充侦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然达不到让法庭恢复审理的条件,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刑事撤回起诉的程序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6条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对于检察院提出撤诉的,应由法院审核是否准许撤诉。


——刑事撤回起诉的后果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2.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4.如检察院因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撤回起诉,应对被告人立即无罪释放。

5.如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后,无法恢复审理,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一般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到期后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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