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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时间:2023-02-05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这里的邮电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应当按期投递的邮件,有条件按时投递而有意不投递或者不按时投递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的客体是国家邮政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邮件。这里的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寄送、递交的信件、申报、传真、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杂志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没有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交邮件。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追诉标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