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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讲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时间:2025-12-10     【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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