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5天打赏主播10万余元 钱能退吗?
案例
未成年人小蒋出生于2009年11月,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小蒋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该平台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小蒋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5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后小蒋母亲发现上述行为,遂以小蒋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小蒋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时仅十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蒋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母亲蒋某也明确拒绝追认,小蒋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蒋的母亲蒋某长期与小蒋分离,并且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蒋,对小蒋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项。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表示,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法官提醒,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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