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直播犯罪的行为特点及治理对策

作者: 谈隽鑫 龙芬远 【 转载 】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2024-12-3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迅猛发展,网络直播成为新热潮,凭借实时性、便捷性、强交互性和低门槛性等特点,在多领域全面“开花”,越来越多的群体参与其中。然而,由于网络存在监管漏洞,平台经营者、技术提供者、网络主播、观众等众多主体交织,法律关系复杂联结,导致诸如涉黄、涉赌、涉诈等网络直播乱象层出不穷,危害性更甚传统犯罪,需引起重视。


一、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直播行业带动了商品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丰富了群众的工作、生活、娱乐方式。然而,网络直播也充斥着大量虚假、低俗和暴力性、煽动性的信息。近年来,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和侵犯隐私等违法乱象频出,暴露了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监管难题。当前,网络直播行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

(一)利用网络直播进行淫秽表演或传播淫秽信息

一些网站和 App为了逐利,对注册账号缺乏审核,对直播内容放任不管,致使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沃土”。近年来,随着全国范围内扫黄打非行动的开展,一些违法者从地下转到网上,利用以“黄”为主题的直播内容吸引观众眼球,这样的方式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严重污染网络文明,冲击社会价值观。

(二)以直播购物为掩护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网络购物产业迅猛发展,商家的营销策略增多,各类网店如雨后春笋,成为消费者的购物新渠道,但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同时,网络经济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发展态势。其中,以网络直播购物作为掩护,虚假宣传高额返利项目,如新能源、影视制作、网络电商等热门领域的高收益机会,承诺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的回报率,利用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信任,以及粉丝的情感投入,通过直播平台收取投资者的资金,将非法集资搬到线上运营,实现对消费者“点对点”“点对面”的侵害,且更易于逃避监管。

(三)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洗钱行为

由于我国反诈、反洗钱工作的纵深推进,执法司法部门和银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可以监测和预警大额、频繁的异常资金流向。然而,部分网络直播平台未能有效落实用户准入监管制度,没有要求实名认证,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或非法获取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或者买卖、租借他人账号来运营,利用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等功能,收取不法资金,同时利用平台洗白资金,绕开执法监管。“实名不实人”让犯罪分子轻易绕过实名认证,洗钱犯罪风险增高。

(四)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犯罪引流渠道

一些涉黄、涉赌的直播 App以贴片广告的形式出现在各类网络直播页面上,通过二维码分享的方式诱导用户下载安装,无须注册便可以游客身份登录。直播中,主播利用花言巧语哄骗用户充值观看色情“表演”、参与各类赌博游戏。


二、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分析


网络直播行业是一种新兴业态,在我国虽然发展历史不长,但是发展势头十分迅猛。针对网络直播犯罪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网络直播存在以下监管难题。

(一)直播行为的实时性

实时性是网络直播的基本特征。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和观众都在同一个“房间”里,相比于物理意义上的房间,网络直播中的“房间”是虚拟的实况房间,观众可以直接收到主播的违法信息,减少信息传递环节,增加监管难度。

(二)犯罪结果的不可控性

在传播范围方面,网络直播针对不特定主体,一旦犯罪行为在直播中出现,就会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传播速度和范围远超于传统犯罪。在观众参与方面,直播行为直接影响大批量观众,观众通过发送弹幕与主播互动,部分互动会对犯罪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一些带有暴力倾向的直播犯罪,观众的起哄、鼓励可能会让主播产生亢奋情绪,犯罪更加激进,结果更加严重。

(三)直播影响的广泛性

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特性在网络直播犯罪中表现明显,这也是网络直播犯罪中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主要原因。网络直播犯罪相较于传统犯罪,传播力度更大,形成“一对多”的犯罪模式,在海量数据的加持下,犯罪所涉及的被害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广泛,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治理对策


(一)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政府部门出台并完善了相应的法规政策,但存在法律缺口多、惩处力度不足、违规行为界定模糊等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呈“多头化”,公安、文旅、网信等多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要整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在网络直播平台常态化监督的同时,以巡查、抽查等形式,将政府主管部门引入对网络直播的实时监管中。一是确定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公安、市场监管、金融、文化、电信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情报信息通报等制度,构建起行之有效的多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和监管质效。二是完善网络直播监管法规。制定和完善惩戒性措施,建立直播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主播及时封号处理,对注册人员终身禁止注册网络直播账号,提高网络直播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对平台的惩戒力度,对直播平台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及时约谈平台负责人,视情况予以关闭网站等处罚,同时对涉事平台负责人实行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制度。三是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等产业主体,在取证固证、法律政策研究方面加强互动合作,最大限度切断互联网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链条。

(二)明确平台监督管理职责

网络直播以直播平台为依托,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监管,是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进行风险规制的有效途径。一是要严格审查平台上网络直播内容是否合法。直播平台应监督入驻主播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根据各主播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并相应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二是要配备相应的技术管控手段,完善现有的技术算法,通过屏蔽敏感信息的弹幕输入,加强对弹幕增长异常和打赏资金增长异常等情况的自动预警,即时关联专业审核员进行人工审核,对疑似违法的直播间进行审查与干预。可同时在账号登录环节引入人脸动态识别、异地登录环境检测等技术手段,强化主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三是建立行业联盟,从主播资质、传播内容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制定行业规范,形成行业内的自律机制,通过行业内部的监督来提升互联网直播行业的自律性。

(三)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网络直播的主要受众是社会大众,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对于扭转当前网络直播行业不良风气有着积极影响。一是加强警示教育,定期发布网络直播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引导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直播活动。二是以预防犯罪意识的形成为出发点,推动构建完备的网络主播培训教育体系,增强网络主播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依法合规进行直播活动,在网络直播中传递正能量,展现真善美。三是疏通群众举报渠道。在直播页面设置便捷举报按键,建立“选项+关键词(必填)”的匿名举报模式,由平台配备的专业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审查,准确判定主播违规类型,涉及违法犯罪迅速上报执法监督部门。建立举报结果反馈透明化管理制度,杜绝平台包庇主播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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