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之间强拿硬要如何定性

作者: 徐子琦 【 转载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5-02

案情


犯罪嫌疑人沈某等5人(均未成年)共谋将平时在一起玩的被害人张某(未成年)的苹果15手机“下掉”、身上的现金抢走。随后,沈某等人找借口诱骗张某前往作案地点。途中,张某发觉异常后找理由欲回家,沈某等人便一起殴打张某,并言语威胁张某将其使用的苹果15手机变卖,张某拒绝,沈某等人遂对张某拳打脚踢,并当场将张某身上375元现金抢走、手机微信上的130元转走。后沈某等人将张某带至一手机店,将其使用的苹果15手机变卖,沈某将自己使用的苹果11Pro手机给了张某。经鉴定,涉案苹果15手机价格为3417元,苹果11Pro手机价格为1133元,二者差价2284元。经法医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等人通过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并当场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应定性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沈某等人和被害人平时在一起玩耍,本案中沈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为适宜。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但有些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采用暴力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近似,因此要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方面进行区分。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以多欺少、恃强凌弱,使用一定的暴力手段强抢其他未成年人财物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从主观故意看,沈某等人并非单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掺杂了“逞强耍横、恃强凌弱”的流氓动机。沈某等人与被害人系长期共同实施拉车门盗窃的同伙,彼此熟悉,且强拿硬要的财物(手机)本身系张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特征。

从客观行为来看,沈某等人未直接劫取财物,而是通过持续殴打、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主动配合”,进一步体现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模式。本案几名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均系在校学生,将几人的行为认定构成抢劫罪,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故综合全案,该案认为应认定为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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