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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销案件?

时间:2024-10-26     作者:网络【转载】   来自:法诉宝

撤销案件简称“撤案”或者“销案”,是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撤销案件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被立案。侦查机关作出立案的决定,要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案件,侦查机关则作出立案的决定,从而正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标志,也是侦查机关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依据。立案决定的作出,通常会带来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被调查的案件正式成为“刑事案件”;

二是被调查的行为人成为“犯罪嫌疑人”;

三是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是侦查机关可以实施刑事诉讼法所授权的侦查行为,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活动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被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综合上述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如果当事人具有“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处罚”、“已经死亡”、“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或者具有“对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对当事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两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等情形,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提供立案理由。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理由,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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