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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集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影响?

时间:2025-07-25     【转载】   来自:诉讼指南500问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战机构申请仲裁,但仲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二)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各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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