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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集 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是什么?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时间:2025-09-15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即为先予执行。先予执行主要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无力负担治疗费用,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承担该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下列案件裁定先予执行:

(一)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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