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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集 民事诉讼中的各种时间限制如何计算?

时间:2025-09-24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方式如下:

(一)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三)按照月计算期间的,一月一般按公历月中的月份天数计算,不分大月、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

(四)按照年计算期间的,一年一般按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五)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六)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时间为截止时间。

(七)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例如,对期间以时计算的,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8日14:00接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作出裁定的时间应当为2021年7月18日15:00至2021年7月20日14:00止。对期间以日计算的,如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9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即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6日,但因12月6日是星期六,因此,应当以节假日届满即12月8日为立案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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