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答:侵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