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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债务作保证人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时间:2026-08-17 分析解读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需要是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或者法人以及组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用自己的财产代为履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以保证合同中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人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债务人破产法院受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财产无法履行全部债务。保证人在主债务没有审判,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分为因保证产生、代理产生、合伙产生、共同侵权产生、共同债务产生、产品不合格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共同承担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因是连带责任,因此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债务不履行时,债务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出资三万、四万和五万,合伙开火锅鸡店。由于是品牌加盟,火锅鸡店开始时生意不错,每天来吃饭的人都需要排队。自2020年疫情开始,受限于大环境火锅鸡店勉强支撑,在9月份已经负债20万元,三人经过商量决定关店。李四在三人中条件最好,自己名下有房产两套、汽车一辆,张三因为火锅鸡店亏损现在身无分文,王五名下有一辆二手汽车。在清偿对外债务时李四认为债务均分,王五却认为火锅鸡店是三个人合伙所开属于连带责任,所有人对债务有全部清偿责任,张三支持王五,三人因此闹到法院。法院经调查了解,认为三人合伙开火锅鸡店,属于互相为其他两人担保,三人对其他两人负有连带责任,对外债务时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其清偿后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于是判决三人对20万元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李四承担后可向张三和王五进行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