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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时间:2026-08-19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白纸黑字的借条,签字即生效”。但如果出具借条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这份借贷凭证还有效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厘清未成年人借贷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未成年人小张(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因个人消费需求,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私自向王某借款2万余元。双方协商一致后,小张亲笔书写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内容。借款到期后,小张因无经济收入,无力偿还欠款。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主张小张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行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请要求小张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鼓楼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小张系未成年人,出于对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保护,法院依法追加小张的父母为此案被告。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此案未有证据证明小张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无证据证明小张私自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事前征得其父母同意或事后获得其父母追认,小张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由其父母予以返还。 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父母向王某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小张父母因监护履职不到位,导致未成年子女擅自对外借款、出具借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并非所有借条都具备法律效力。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其出具的借条一律无效;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身认知、消费能力的借贷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均属无效行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方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借贷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弱,极易受不良消费风气、他人怂恿诱导,擅自发生借贷、超前消费等行为。广大家长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金钱观、消费观的正向引导与教育培养,严格管控未成年人手机支付、网络社交等日常行为,及时普及借贷风险、法律知识,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