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来源: 时代法网 2024-11-09

案情


某人力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王某某于 2020年1月2日向某人力公司请产假至2020年4月 2日。某人力公司主张王某某利用连续请假的方式旷工,公司为王某某发放10月份工资后未再发放工资。王某某自2020年4月2日休完产假未再上班。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4月 2日终止,并要求某人力公司支付其2019年 11月至产假结束的工资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22日,但该时间尚在王某某申请的哺乳休假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情形消失时终止,因王某某申请休哺乳期至2020年4月 2日,且王某某亦自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0年4月 2日,故判决确认某人力公司与王某某劳动关系于 2020年4月 2日终止,某人力公司支付王某某 2019年11月至 2020年4月 2日工资共计8000元。某人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须待法定情形消失时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保障女职工“三期”权利,依法为女职工发放“三期”工资,缴纳生育保险,协助女职工领取生育待遇。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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