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边界及法律规制

作者: 辜军翰 【 转载 】 来源: 重庆法治报 2024-12-16

  教师有权对违规违纪学生采取以教育为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方式的教育惩戒,具体惩戒措施须与学生的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教育惩戒的必要限度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分违法和犯罪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针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必然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情:


  周某红系某校小学教师,主要负责该校的足球课,并承担体育器械保管、领取和发放工作。林某某系该校五年级学生。2023年3月7日16时许,林某某与同学到体育器材保管室提前领取体育器材使用,周某红称未到上课时间不能领取。林某某在等待时使用同学的手机播放存储在手机里的骂人语音,周某红听到后认为是林某某在骂自己,便扇了林某某一记耳光。经鉴定,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4月24日,某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周某红打学生耳光的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林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红未经批评教育径自打林某某耳光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方式,该行为给林某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已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周某红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依法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对周某红给予行政处罚,遂判决撤销了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某区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法律适用难点在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取打耳光等方式体罚中小学生,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对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制是否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体罚中小学生明显超过教育惩戒范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具有行政违法性,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体罚中小学生属于教师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因而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基于法律规范的分析:对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前述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教师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应当区分违法和犯罪两种不同情形,并依法进行处理。违法未必导致犯罪,而犯罪必然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纵观周某红实施打耳光行为的起因和经过,不排除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打耳光不属于法律允许的教育惩戒方式,且于学生而言具有较强侮辱性,又造成了林某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故周某红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违法事实已经成立,公安机关有权且应当对周某红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基于法理基础的探究:对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正当性


  明显过当的教育惩戒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更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义务性规范通常命令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进而指引人们对即将发生的行为预先作出估计判断,主动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如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明显过当教育惩戒行为仅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对该行为从治安管理层面予以否定评价,实际是让合法至犯罪区间内的违法教育惩戒行为失去法律规制,难免使学生及家长产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不安和担忧。反之,针对包括不当教育惩戒行为在内的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手段的及时介入,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向违法程度更深、情节更恶劣、危害后果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转化。

  内部责任不能替代外部责任。内部责任通常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违法失职人员采取职务身份制裁措施。外部责任包括因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致使应受惩罚性不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表现形式不存在冲突或重合之处。因此,除法律有关于追责方式相互排斥的特别规定外,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侵犯的不同法益而给予违法行为人不同的追责方式。本案中,公安机关虽然将本案移送该区教育委员会进行内部追责,但根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制裁措施仅为行政处分或解聘,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申诫罚、金钱罚、人身罚处罚种类并不相同,即使区教育委员会对于周某红予以内部追责,也不会与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出现重复处理的问题。

  (作者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五里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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