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新规施行,4大亮点应知道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5-14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的 “霸王条款”“限制消费”“交款容易退款难” 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于今年5月起施行,其中的4大亮点为精准解决预付式消费难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本文作出了详细的法理解析。


亮点1

明确责任主体, 破解维权无门难题


预付式消费中,有的经营者以装修、停业整顿为由关停门店、终止服务,有的则以甲公司之名经营而办卡时由乙 公司收款, 如此行为很容易造成预付式消费者的维权困境。对此,《解释》 第1条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对于借名经营的情形,《解释》第4条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责任。

对于加盟连锁的情形,《解释》 第5条规定,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 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对于租用场地的情形,《解释》 第6条规定, 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闭店清算的情形,《解释》 第7条明确, 经营者负有及时依法清算的义务,否则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亮点2

履行通知义务即生效,破解不能转卡难题


现实中, 有的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预付式消费合同, 除退卡退款外, 还可能将预付卡转赠亲友或者转售他人,一些经营者则以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为由加以限制 。 对此,《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后, 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 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要通知经营者,转让即为生效,此后受让人即可享受原消费者的权利。

同时,为 防止消费者“任性”转卡, 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了禁止滥用转卡权 利的行为, 即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损害经营者利益,经营者主张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亮点3

明晰结退依据,破解消费合同难解除难题


首先,《解释》 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一是经营者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 明确了退款金额的结算依据。《解释》 第15条指出,退款本金需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 应当支付利息, 并可以主张合理损失。 同时,《解释》 第16条、 第18条和第19条以退款原因区分了计息标准以及已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计价方式。

如果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按照折扣价、优惠价计算已消费部分的价款,且以贷款利率计息,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款, 则应当按照原价计算 ,并以存款利率计息。此外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如果按照原价计算已消费部分的价款超出了消费者预付款总额, 第20条也专门提出了消费者无需再补交超出的部分价款。

另外 , 针对恶意“卷 款 跑路 ”行 为 , 《解 释 》第23条 规定,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 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将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亮点4

规制 “霸王条款”, 破解消费者举证难题


举证能力不足往往是消费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 为此 , 《解释》从规制丢卡不补、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霸 王条款 ”入手,明确了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其中,《解释》 第8条规定,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款、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依照 《民法典》 第510条、第511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 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解释》 第9条明确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6种 “霸王条款”无效。

针对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困局,《解释》 第25条明确划分了预付式消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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