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招用童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月12日是世界无童工日。在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招用童工的前提下,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现象。非法使用童工有何后果? 结合当前法律法规, 作出以下解析。
法律分析
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针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后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 禁止招用童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身体各种机能和心智尚不成熟。如果放任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过长的工作时间、辍学荒废学业等问题就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埋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招用童工。其中,《劳动法》 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 、体育 、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1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文艺 、 体育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 、运动员之外 , 禁止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 因为受雇方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另外, 未满16周岁的 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俭学 、实习见习、帮工打杂等名义进行的有偿性务工,也构成前述的非法用工行为。
其二, 非法招用童工需承担法律责任。
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用工的“禁区”,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现实中,根据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情节轻重,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行政、 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非法招录童工将受到行政处罚。在这方面, 《劳动法》 第94条规定: “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此外, 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7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9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依照本规定第6条、 第7条、 第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二是造成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童工虽然因主体资格欠缺不能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 如果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非法招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 对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10条规定: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 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童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确定。 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依法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还规定了4种立案追诉情形:(1) 造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招录审查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规 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4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0元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17条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该法第7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应当严格履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审查义务 。特别是在招聘环节,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身份证原件而非复印件,同时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进行核验,确保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年龄符合用工要求,进而杜绝因管理制度缺位导致招录童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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