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出行发生意外,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自驾还是拼车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就应做到停车熄火、抢救伤员、迅速报警。除此之外,驾驶人还应做到本文讲述的以下几点,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申请保全要及早
今年春节,小杜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返乡探亲。当行至一路口时,他乘坐的车辆与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小杜重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郑某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的出租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小杜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及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小杜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郑某已将车辆和原来经营的副食店铺转让给他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 出一定行为。据此 ,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前,法院一般不去主动查封当事人的车辆或其他财产,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这样就给肇事者迅速隐匿或转移财产造成了可乘之机。因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要尽快了解肇事方的赔付能力,视情况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2
对事故责任存疑可起诉
前几天,小李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他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小李受伤 、摩 托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对此次事故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对此认定,小李认为这种结论不正确。那么, 他该怎么办呢?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上述规定, 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并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和责任,则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而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案例3
尽可能列全被告
今年4月初,李先生驾车出游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厢货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厢货车的车主系刘某,事后李先生将被告王某和刘某二人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约定6.2万元赔偿款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后因两被告未将剩余的赔偿款按约赔付,李先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法官发现两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肇事者赔偿能力不足,但由于受害方未及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致使一些肇事者在先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理赔后,携带理赔款 “失踪”。因本案不能排除这种情形,所以,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李先生既不能轻信对方的 “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样才能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
案例4
诉讼请求别“出格”
今年3月中旬,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中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处理期间,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随即去世。石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赔偿石某之父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60余万元的要求,并为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交通事故的索赔,应当按照 《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赔偿范围包 括:(一 )受伤未致残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二)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为:除第 (一) 项的各项费用外 ,还包括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除以上三种情况外, 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抚慰金。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相应诉请被驳回。
案例5
无事故责任不等于免除民事责任
退休教师李女士乘坐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外出串门。不巧的是,在通过马路拐角路段时李女士忽然从车上摔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三轮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均没有责任。后经调解,刘某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3万元,可刘某事后又反悔, 拒绝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李女士的女儿遂将刘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评析
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一定就没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作为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证据之一,法院需根据书证规则进行审查,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庭审过程中,法官通常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损害行为、后果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划分。
本案中, 驾驶人刘某在运送乘员李女士途中发生事故,尽管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但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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