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院继续病休证明,工伤职工能否继续停工留薪?

作者: 颜东岳 法官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5-07-25

程丽丽 (化名)遭遇工伤后已停工12个月,并由公司向她支付了停 工留薪期工资 。此后,她基于医院向其出具的 “建议继续病休4个月”诊断证明书拒绝返回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继续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然而,公司不同意以医院疾病诊断书为休假依据,要求她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

程丽丽想知道:其能否拒绝鉴定确认、拒绝提交有关材料和配合公司进行现场鉴定?


法律分析


根据程丽丽讲述的情况可知,其不得拒绝公司的要求,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为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相应保障,同时避免工伤职工“小伤大养”以及借故拒绝上班等行为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既明确了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又对治疗期限进行了限制,若需延长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正因为工伤职工适当延长治疗期限需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所以,程丽丽若想继续停工留薪就要接受鉴定,履行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配合进行现场鉴定的义务。

如果程丽丽坚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依据,一味拒绝鉴定、不提交有关材料,必将导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程丽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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