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 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 潘家永 【 转载 】 来源: 法诉宝 2026-02-25

罗先生自2024年7月起入职某公司工作,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久前,他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决定辞职,在他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公司就签字同意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罗先生询问该发给多少经济补偿金,公司竟然说一分钱都没有。请问,劳动者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被称为“预告辞职”,即劳动者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预告辞职”在内。

本案中,罗先生系“预告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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