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被错录,银行要担责吗?

企业征信莫名“背”上他人贷款,银行操作失误却未及时更正,信用记录“张冠李戴”,企业究竟该如何维权?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银行录入中征码错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为甲公司办理贷款时,误将乙公司的中征码录入系统,导致甲公司的信贷记录(含一笔逾期贷款)错误关联至乙公司名下。2024年3月,乙公司发现征信异常后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虽在次月删除了逾期记录,但直至同年7月才完成全部征信修复。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在办理甲公司贷款业务时,因工作人员疏忽错录中征码,导致乙公司征信报告出现不实信贷记录,银行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在乙公司提出异议后,银行未及时、彻底地履行更正义务,致使错误信息持续存在,其怠于履职的行为造成征信系统对乙公司作出不准确记录和不当评价,已构成对乙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乙公司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人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故该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影响期间以及对企业正常经营可能造成的妨碍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该银行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基石,良好的征信记录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获取金融支持的重要保障。银行作为信贷信息的报送和处理机构,负有审慎录入、及时核对的法定义务。《民法典》明确将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并确立了信息主体的异议权与更正请求权。

本案中,银行不仅因失误导致信息错报,更在知错后未能积极、彻底地消除影响,其消极处理行为扩大了损害后果。这提醒所有金融机构,在征信信息管理上必须做到严谨、高效,一旦发现错误应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信用权益,共同筑牢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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