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谁该为拖欠的劳务费负责?
任涛(化名)在咨询时说,他所在建筑项目由某总公司承揽后,又将外墙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陈某,他受陈某的聘用在工地上施工。2025年底,该外墙工程完工后,陈某携带总公司给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款 “跑路”。为此,他找总公司讨要工资,得到的答复是钱已经支付给包工头了。他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谁该为他的欠薪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分析
在包工头陈某“跑路”的情况下,任涛等施工人员的欠薪应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即由总公司支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不论哪种形式的转包均属违法分包。
上述规定表明,本案中的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在揽下工程后又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陈某,属于违法分包。
原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上述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任涛等人可以向总公司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而总公司不得以工钱已结付给“包工头”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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