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亲治病借款,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妻子为给母亲治病向同事借款50万元,因到期未能如数偿还,出借人将借款人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为母亲治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由此,判决支持出借人的主张。
为母亲治病借款未还,一方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争议
2022年9月10日,肖淑萍的母亲被确诊患恶性乳腺肿瘤,此后数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至2023年初, 也就是肖淑萍与丈夫张旭结婚10年的时候, 肖淑萍以其母亲术后治疗费用昂贵为由, 打算向同事赵妍借款50万元。同年1月14日,肖淑萍来到赵妍家,以卖房为保证向其借款。见此情景,赵妍遂同意借款, 并连续两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五笔向肖淑萍账户汇入50万元。2023年1月15日,肖淑萍向赵妍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其借到赵妍50万元,其将于2023年7月9日将借款一次性还清。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肖淑萍未予还款 。自2023年8月始,赵妍通过其单位向肖淑 萍催讨借款。张旭知晓肖淑萍向赵妍及其他同事借款数百万元后,转账汇入肖淑萍账户15万元用于还款。无奈,赵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肖淑萍、张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共同支付保全担保费用500元。其主要理由为: 肖淑萍所借款项用在其母亲看病治疗以及家庭日常生活开销,肖淑萍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反映该事实。赵妍作为肖淑萍同事,当时出于好意为肖淑萍提供借款为其母亲治病,赵妍从未收取过任何利息,也未获得过任何其他好处。张旭作为肖淑萍的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承担经济开销,肖淑萍被迫在外负债用于家庭开销,该借款肖淑萍根本就没用在其个人身上,故讼争借款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肖淑萍答辩称,其借款用于母亲的看病治疗和偿还贷款,该贷款此前已用在日常家庭开销中。张旭在与肖淑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支付过家庭水电煤气费的开销,其他支出均由肖淑萍承担。肖淑萍经济来源不足,便借网贷或向他人借款,故最终负债数额巨大。
张旭答辩称,肖淑萍在原审自认借款用于其母亲的医疗支出和家庭开销,该自认不应对其发生法定效力。 按照 《民法典》 相关规定,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而涉案借条张旭并未参与且不知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用于母亲治疗借款,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妍向肖淑萍出借50万元,源于肖淑萍为自己的母亲治病急需资金。肖淑萍为此出具借条,应当认定赵妍、肖淑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妍表示,其出于善意将50万元交付给肖淑萍,借款用途实际用于医疗和家庭支出,张旭一直知悉其岳母生病却未尽支出义务。因讼争借款属于家庭正常支出范围,未用于非法用途,因此,该借款系肖淑萍、张旭夫妻共同债务。肖淑萍认可赵妍该项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张旭辩称,其对赵妍与肖淑萍发生借款不知情未追认,亦未参与使用该贷款。事实上,肖淑萍收取该借款后实际用于偿还高利贷,并未直接用于医疗及家庭支出,因此,其不同意讼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2023年1月15日,属于肖淑萍、张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结合肖淑萍母亲于2022年9月被确诊患癌需手术治疗费用,张旭对此知悉且并未承担支付义务,难以否认肖淑萍为母亲患病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医疗支出。
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淑萍自认收到赵妍借款后即向案外人偿还之前医疗支出的高息借款、小部分用于生活开销等,一审法院认为,该情形应视为 借 款 实际用于医疗支出及家庭生活开销,属于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另外,张旭得知肖淑萍另向他人借款时,向肖淑萍转账15万元用于还款,此举并无不当,可认为张旭自知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肖淑萍、张旭婚后对财产归属并无约定,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50万元系肖淑萍、张旭共同债务,应当由肖淑萍、张旭共同承担。赵妍另要求肖淑萍、张旭支付保全担保费用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肖淑萍、张旭归还赵妍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赵妍保全担保费用500元。张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意见》虽是199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已被后续法律和司法解释更新或替代,但其核心原则仍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再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其中“ 应当”,可理解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详查案情,确认肖淑萍借款用于母亲治病及家庭生活开销。张旭知悉妻子为母亲治病借款数额较大后主动转款给肖淑萍用于偿还借款,此举应视为张旭自知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因讼争借款债务发生在肖淑萍、张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实施的借贷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法院最终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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