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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跳槽,将前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新东家;潜入对家公司试图“偷师学艺”;买通对方员工提供内部信息……现实中,类似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屡见不鲜。
一企业名称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定涉案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如何保护人格权?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回应了这一新需求。
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形式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态度进行综合判断。
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米某集团总公司享有“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1900年起,米某集团总公司出版发行《米其林指南》对全球范围内餐厅进行评鉴,其收录的餐厅被认定为米其林餐厅。
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是一个重要环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清事实离不开证据,庭审中证据的提交往往至关重要。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将对对方不利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吗?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在互联网上发布短视频,因整体故事内容与他人已发布视频相近,一般被认为侵权。
近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5万元。
作为短视频制作者,随意“套用”他人视频,使用其画面、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刘先生经营一家特产店,但生意不好。为招揽生意,刘先生想剪辑某当红明星的声音用来介绍产品,并在店内播放。请问,这种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权益吗?
10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就河面发现一无名男尸一事发布通报,引发广泛关注。
我上网时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写的作品被人抄袭并公开发表。请问,我该怎么证明我的作品被人抄袭了呢?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Coser”的肖像权纠纷案,判决侵犯“Coser”肖像权的商家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合理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500元。
随着网络文学大模型推出、AI创作的小说问世,AI生成内容引发的争议进入文学创作领域。有人认为AI辅助创作为网络文学作者提供灵感,也有人担心AI会抢了作者“饭碗”。
吕某将“平”“安”二字组合创造了名为“平安福”的“福”字书法作品。吕某发现淘宝网某店铺出售有李某手写的“平安福”及印有“福”字的手串、信封等衍生品。吕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淘宝网及某店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汽车中网和前保险杠装饰配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涉案装饰配件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判决侵权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50余万元。
对于文具品牌“M&G晨光”,大多数人不会陌生。而围绕着“M&G晨光”牌文具剪刀,广东省阳江市一家在刀、剪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有“晨光及图”与“晨光”商标的公司,与广州市一家销售“M&G晨光”牌文具剪刀的文具店产生了一场纠纷。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下称常熟法院)对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鸟公司)诉孙某、苏州果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万元。
“我有版权证书,还需要什么其他证据?”原告韩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复强调这句话。这是我刚从立案庭诉调服务中心调入商事审判庭,担任知识产权“新手法官”没几个月后碰到的一件棘手案件。
某公司给自家新上市的石榴风味茶饮起名“东方青苍特调 苍兰榴璃火”,并通过线下门店、线上外卖平台以及微信小程序等途径宣传推广该茶饮。
请求人世嘉智尼工业株式会社拥有发明专利“铰接装置及收纳装置”(专利号:200980130836.0)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8月10日,授权日为2013年11月6日,案件办理期间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请求人公司为固态调味品的生产、加工、批发兼零售企业,于2021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包装袋(风味3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24日获得授权并取得专利号为ZL202130341119.6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至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