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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

时间:2024-03-06     作者:白楚玄【转载】   来自:法治参考

只需输入各种创意文字和描述性语言,AI大模型便可一键生成对应图片。如今,AI绘画作为大模型最火热的应用之一,是继“AI对话”之后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次突破创新。

随着“文生图”模型不断实现更加良好的生成效果,AI创作图片是否享有和人类原创内容一样的相关权益问题也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认为,AI“文生图”不能享有版权保护,“著作的署名权是身份权,AI生成不算”;也有网友认为,AI“文生图”平台类似PS等修图软件,生成者理应拥有相应图片的版权。


AI绘图版权归属惹争议


2023年8月24日,一场涉案金额5000元的著作权侵权案庭审直播,吸引了17万人在线观看。

为何一起小标的案件能创下如此大的观看量?

原因在于,这是国内首起公开审理的关于“AI绘画”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的案件。

据庭审公开内容,2023年2月,原告李某利用某人工智能大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各种参数等方式,生成了一张人物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社交平台。次月,刘某在个人账号上使用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发布。随后,李某以侵犯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和侵权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随着这起案件法槌落下,AI“文生图”是否被认定为作品、其创作者是否可以拥有作品的著作权等问题持续引发热议。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如果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举办的《明法公益讲座——法官说》讲座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朱阁表示,“现在我们有了更智能的软件,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智力投入越来越少,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继续使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这样的创作,保护这样的传播”。

有网友对此表示赞成,认为AI“文生图”平台类似PS等修图软件,虽说是人工智能技术平台,但是使用者毕竟还是人,图片最终呈现效果还是人来控制的,也是由人来发布的,生成者理应拥有生成图的版权。也有网友持相反观点,认为AI“文生图”不能享有版权保护,提示词不能算是创意,作品的署名权是身份权,AI生成不算;还有网友认为,纯AI生成肯定不算,但是AI和自己创意相结合的就不好说了,如果是一半AI一半是手绘又该怎么算。


版权归属未被厘清


随着AI创作的发展,通过提示词生成的AI图片被广泛运用在线上线下各个场景,让更多“脑中有画面,心中有故事”的人能够进行更轻松、高效的创作。然而,AI“文成图”内容情况相当复杂,在生成内容中,人的独创性到底占有几分很难厘清,对于AI生成内容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在国内外均存有争议。

记者了解到,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不是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都还在探索的问题。

据报道,2023年2月21日,美国版权局在官方文件中表示,人工智能绘画工具制作的一部漫画《黎明的曙光》的作者克里斯蒂娜对书中其独立创作和编排的内容享有版权,但书中由AI绘画工具创作的图片不受版权保护,因为其只是为AI绘画工具提供文本提示,并不是最后生成图像的“主脑”,不能算创作者;2023年8月,美国一法院裁定在没有任何人类输入内容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在国内,2020年审定的国内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案中,认定原告主创团队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而首例AI“文生图”侵权案,对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的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表示:“以适当的法律手段,鼓励更多的人用最新的工具去创作,才能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远比笼统否定用户独创性贡献更具前瞻性。”

需要指出的是,朱阁在此前对此案的公开评述中进一步提到,“本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AI技术以极低的成本生产内容,本身已足够激励创作。用著作权法保护这类AI生成内容,可能反而增加公众使用、传播成本。‘保护’在私法领域是中性词,不是越多越好。”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此前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它们绝大部分不具有稀缺性。”在他看来,稀缺性是分析和认定独创性的角度,而独创性是“作品”法定要件之一。

此外,作为一种“生成式”技术,AI图源本身的版权争议也一直未被厘清。此前发生过多起AI“学习并模仿画风”引起画手讨伐的事件,长期以来,画手对AI图片生成平台的抵制也未停止。


新型权利保护亟待明晰


早在2017年7月,国务院便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其中指出,要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随着AI研发的不断深入和拓展,AI生成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也会越来越多,对其保护也应当法律化和具体化。那么,面对不断迭代的新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所出现的作品版权等问题怎么解决?

“新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使得公众的传播能力日益强大,这也就意味着侵权活动更加分散,更加难以预防。知识产权维权和执法的难度也就随之增加。”崔国斌认为,在绘画类程序工具与生成式AI系统日渐融合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应该鼓励公众利用新型创作工具,创作更多更好的美术作品,而不是歧视此类工具的使用者,轻易否认用户的独创性贡献,迫使用户远离此类强大的创作工具。

具体而言,崔国斌建议,立法者应强化中间商和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更积极地预防或阻止公众用户的侵权活动,或发展出合适的商业模式以代替公众用户更积极地寻求知识产权人的授权。社会也应开发更有效地利用水印、加密、过滤等技术措施,来预防侵权。权利人也应努力适应新的环境,努力降低公众获得授权的交易成本,从而挤压侵权活动的利润空间。对于一些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领域,立法者应强化侵权的法律责任,如强化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追究惩罚性赔偿、更多地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主任李文宇近日就此公开表示,并非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应该遵循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进行客观判断。实践中也应该从促进创新和平衡产业的发展角度出发,去考量权利归属的最佳方案。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国实际、运用我国法律话语体系,明晰国家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之下,司法如何立足我国具体实际、立足我国的价值共识,服务和保障产业健康高效发展,是我们必须回答好的时代之问。”朱阁更有前瞻性地思考到了AI对未来司法裁判的挑战,在她看来,面对AI带来的创作方式上的根本性变革,司法裁判需要从著作权法保护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个维度进行利益衡量,给出清晰的规则,让市场、产业放下顾虑,产生稳定预期,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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