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公司法务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法律视野 >>热点舆情 >> 商家“拉大旗作虎皮”那些伎俩
详细内容

商家“拉大旗作虎皮”那些伎俩

时间:2024-03-11     作者:韩丹东【转载】   来自:《法制与新闻》杂志

不少商家在商标注册、商品售卖过程中,模仿正品或使自己的产品与科研机构“挂钩”


“我想要在京东商城购买笔记本,搜索华为的品牌,跳出一款‘huwi’的品牌,因为相信京东自营店,就下单了。”天津市南开区的一名在校研究生陈某对本刊记者说。

他购买的这款电脑在正常使用三天后就出现了无法充电的问题,反映给客服后,客服却说是因为天气寒冷,随后经过各种调试,断断续续充好电,又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死机、卡顿等现象。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不少购物平台或直播间售卖的部分商品的品牌是仿冒正品的,还存在某些商品与某研发机构、农科院联名搞虚假宣传等。

那么,以品牌名或原料名直接注册商标从而售卖商品是否违法?商家和平台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消费者如何辨别?这种行为该不该监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零食流行“高学历”


最近几年,农科院零食爆火,不少消费者表示,农科院研发的产品会更令人放心,其“无添加”更是吸引人的眼球,然而,也有不少商家“发现了商机”,他们利用消费者对“科学家”“农业科学研究院”的信任,在商品包装或网购平台的商品介绍页面标有“××农科院联合研制出品”,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该商品。

记者浏览某知名购物平台,该平台以售卖价格低廉的商品为主。在“健康农科食品专营店”记者浏览到一款名为“浙江农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零食,在商品介绍页面的旁边,有一个商品讲解的视频链接,点进去发现,介绍的是一款“普莱赞黑巧克力”,视频中显示该巧克力是与“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研制的,视频左下角是“浙江农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购买链接。

记者询问客服“这两款巧克力是同一种吗?为何主页是‘浙江农科院’,而视频链接却显示‘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时,客服的回答含糊不清,只是说这两款巧克力是同一款,并不指明是与哪家科学院“联合研发”。

在某点购物平台的直播间,主播正在卖力推销一款菌类零食,零食宣传图上赫然写着“云南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但在直播间,主播却只字不提。

“咱们这款产品真的是由云南农业科技学院参与研发的吗?”面对记者提问,主播慌忙看了眼一旁提词器,随后称产品是由云南农业科技学院研发。

记者在该菌类零食的厂家官方店铺中看到,主打的三款产品都标有“农科院”三字,但无论是产品介绍还是宣传图,“农科院技术支持”的字样均被删除。记者通过查询发现,该企业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并无关联。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得知,一些商品所谓的权威背书,可能只是企业赞助了某项研究,或者相关企业参加了一次行业峰会,就把科研机构的名字挂在醒目位置。

早在2022年10月13日,宁夏农林科学院就曾发声明辟谣,称该院与在某电商平台热销的一款打着“宁夏农科院”幌子的宁夏枸杞没有任何关系。并表明该院当时既没有生产销售枸杞及深加工产品,也没有授权任何一家企业和商铺利用“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农科院”“农科院”之名从事经营性活动。

去年12月,一款名为“农大研发”的网红辣条被上海市消保委点名,据了解,不少销售该款辣条的商家都宣称,产品由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研发的,但两家单位均否认参与研发。

实际上,涉事公司“翻天娃食品有限公司”在与两家单位签署合同前,就已经生产出该款辣条,后续假借两家单位名号进行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

近年来,假借农科院和大学旗号的网红产品数不胜数,如“中国农科院与张家口农科院燕麦专家多年研究成果”的“高膳食纤维食品”,被曝出营养成分实测值不达标。

中国农业科学院发表声明称:该产品生产厂家与中国农业科学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产品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关,中国农业科学院亦未以任何形式授权该企业使用中国农业科学院名称。

张家口农业科学院称,院方表示从未授权此款燕麦产品相关信息宣传,此款燕麦产品与院方无关。

另一款声称“江南大学研发”的“凤禾鸣慢碳十二色糙米”产品宣称高蛋白、高膳食纤维,然而其实测值远低于产品标示值,也未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经过江南大学核实确认,该款产品和江南大学毫无关联,其生产厂家此前与江南大学仅有过相关产品的开发合作,但由于厂家未支付合同规定费用,研发被迫终止。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平台必须对涉事商家进行责令改正。平台有无责任的关键是平台是否知晓此事,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商家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如果并不存在与研发机构、农科院联名的事实,商家却做了不符合事实的宣传则构成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广告法第55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刑法第22条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因为虚假宣传销售的商品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侵权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旗舰店”仿冒名牌蒙蔽消费者双眼


“原价39.9元一双,现在24.9元就能买三双,我还送你一双!”

记者在某平台直播间看到,主播正在大力推销“尤尼克斯”牌羽毛球袜,平时一双袜子的价格,现在能直接买到四双,引得不少观众下单购买。

不过点开商品详情,这款羽毛球袜虽然logo与品牌“YONEX”一模一样,但品牌名称却是中文“尤尼克斯”。客服辩解称,袜子和正版袜子都出自“YONEX”在国内的代工厂,品质相同。

直播间另一款羽毛球袜卖得更为火爆,产品名为“yy羽毛球袜”,而“yy”是圈内对“YONEX”的简称,许多消费者将“yy”认作商家对正品的简写,最终上当。

“我们这款羽毛球袜的名称就叫‘yy’哦亲,和‘YONEX’不是一个品牌。”客服告诉记者。

在抖音平台的购物商城中,记者浏览发现,一家名为“sakose护肤旗舰店”的店铺评分高达4.8分,销量70.2万,她家售卖的每件商品都称为“sakose凡士林×××”,多为护手霜、身体乳等具有保湿功效的产品。在一款身体乳的产品参数介绍页面,记者发现,其产品名称为“sakose”,但产品名称为“sakose凡士林果酸柔滑身体乳”。生产企业为“广州芬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功效主要为“改善肌肤,补水滋润”。在购买页面显示,一瓶500ml的身体乳价格为19.9元。

在各大购物平台,凡士林是有官方旗舰店的,名称为“vaseline凡士林官方旗舰店”,两款瓶身设计颜色类似,功效介绍也基本相同,就连护肤品最重要的原料成分也相同,最大的差别就是价格,正规旗舰店里的vaseline凡士林身体乳220ml售价109.9元,是“sakose凡士林果酸柔滑身体乳”的几倍。

在抖音“sakose护肤旗舰店”的直播间,背景板上写着“国货经典,匠心研发,10年专注品质,安心用,放心买”。记者在评论区看到不少人说:“别买,这家只是添加了国产凡士林成分,Vaseline才是正宗的德国凡士林。”

江苏的吴女士在2022年10月购入了“sakose护肤旗舰店”的手膜,吴女士称自己用完后手和手腕都有发麻肿胀的感觉,联系客服后,客服说只能退款,还称:“我们自己人也都试用过,也有人出现过这种症状,手部短暂性的发麻,这是成分吸收的过程。”令吴女士不解的是既然使用产品后会有不适反应,那为什么不在产品介绍页或在包装上写明呢?

记者在调查中,在小红书平台也看到不少吐槽帖,不少人称“sakose护肤旗舰店”的产品用完副作用比较大。包括在商品页面下拉评价中也有不少人对使用该产品后的副作用表示质疑,记者观察到“sakose凡士林果酸柔滑身体乳”评价277条,其中差评28条,大部分都是质疑该产品为假货,不好用且产生了副作用。

“讲不好是真是假,跟在凡士林官网买的瓶子质感不一样,成分表的字体颜色看着也不对劲。”商家对于类似消费者质疑产品真假的评价并未给予回复,选择性回复的只有觉得产品质量有待提高的内容。

记者在询问客服“这款产品和凡士林有什么关系时”,客服却回应称:“我们品牌是sakose,正品保证,产品中是含有凡士林成分,并不是凡士林品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商标注册信息仿照正规品牌,混淆消费者视听,以极低的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甚至很多无良商家抢先注册商标,挂着“旗舰店”的名头,让消费者信以为真。

在某购物平台,一个名叫“无印良品旗舰店”的店铺十分红火,页面显示:粉丝量高达124万,月销超一万件商品,一年回头客一万余人。在店铺主页,点击某款“大豆被”的购买页面围观热度2000+,在介绍详情中更是标有“假一赔四”。

记者先是询问人工客服“是正品吗”,客服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当记者再次追问“和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是否为同一家时”,客服却不给予回答,只是发一些表情包予以回复,并开始推荐店铺内的产品。

记者在无印良品MUJI官网浏览到,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为其官方在淘宝唯一经营的官方直营店铺,随后询问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的客服,客服也表示“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是无印良品MUJI在本平台中唯一经营的官方直营店铺”。在问及是否存在“无印良品旗舰店”时,客服表示不清楚。

无独有偶,广东广州的黄女士一次购物时,就被“廉价正品”结结实实地坑了一把。

黄女士在某购物平台下单了一款“安佳黄油饼干”,到货后发现少了两包,几番催促下,商家同意补发剩余商品。

等待补货的同时,黄女士先拆开一包品尝,越吃味道越怪,怎么和之前购买的味道不一样?并且包装的颜色也明显发暗。

黄女士将情况反映给客服,但一向热情秒回的客服却迟迟没有回应,黄女士在下单界面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是“安隹黄油饼干”,价格却和正品一样。在此之前,这家名为“影遥忆食品进口专营店”的店铺一直自称安佳饼干旗舰店,有代理权。

事后,黄女士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将该店铺举报,目前该店铺已经无法搜到。今年1月,浙江温州的刘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她一直以为品牌是“华为”,到货后发现“华为”变成了“怀威”。

“京东上搜55寸的电视,结果就弹出来这家评分蛮高的,我一看是‘华为智慧屏’。”刘女士在商家“乐尚电器经营部”购买的这台电视机,优惠价1299元,到货后发现怎么也开不了机,刘女士只好向客服寻求帮助。

按照客服的视频指引,刘女士几经尝试仍未奏效,她只好直接联系华为客服,但客服人员查询产品型号后告知刘女士,没有这款电视。刘女士这才发现,电视品牌的拼音是“HUAIWEI(怀威)”并非“HUAWEI(华为)”。

经过投诉,该品牌连同店铺均已被平台作出下架处理,目前刘女士也收到退款。

刘俊海表示,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下降,减损其商业信誉,侵权人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63条分别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类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可采取的处罚措施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马丽红说。

马丽红认为,就平台责任而言,平台面对成千上万的卖家和琳琅满目的商品,并没有能力对所有商品进行实质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一概不承担责任。第一,出现侵权行为,司法机关会审查平台服务商是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审查义务,比如平台服务商是否审查了卖家的资质,如营业执照、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商标权利证书、商标使用许可等。第二,出现侵权行为时,平台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平台服务商对侵犯商标权利的违法事实知情,并没有及时通知商标权利人,以及采取其他屏蔽页面、断开链接等行为,反而放任或者帮助卖家的违法行为继续扩大,则应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侵权责任。


提高维权意识规范市场监管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商家在商标注册、商品售卖过程中,模仿正品或使自己的产品与科研机构“挂钩”,消费者缺少辨别能力,在购买过程中也更倾向于购买此类产品,这就正中了商家的“圈套”。

对此,马丽红给出几点建议:作为消费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时候确实很难甄别商家的宣传是真是假,健康的交易环境不应期待每一位消费者都有“火眼金睛”或者足够的专业知识。事实上,构建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商家、平台、社会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还是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购买大额商品的时候,可以进行一下必要的检索,看一下评论区,是否有其他消费者已经上当了,避免踩雷。另外,大品牌会考虑品牌美誉度,不太可能与小厂商合作,研发机构、农科院亦然。

“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求人不如求己。自我保护是最有效的保护,所以希望消费者一定要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选产品,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事先预防是上策,事中警醒是关键,事后维权是核心。”刘俊海说。

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发现被骗应该如何维权?马丽红指出,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这些企业和单位进行咨询。同时要及时截屏、录屏并保留相关购买证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向平台、“12345”、消费者协会举报,公安报案,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刘俊海认为,面对商家品牌仿冒、冠名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除了行政监管还有民事赔偿。对于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起步价500元。

马丽红也提到:“有关部门对商家‘品牌仿冒、冠名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重拳治理,如同清扫房屋一样,清除垃圾,还消费者一个干净、安全、便捷的网络购物环境。‘乱世用重典’,乱象亦应该用严格规范的治理监管手段,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违法商家的责任,让商家遭受违法处罚的成本大大高于其获利成本,从而彻底斩断商家‘蚀把米,偷只鸡’的通道,同时也应该加大宣传,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此类行为,并通过发布指引等方式对商家进行法治教育。其次,平台应通过入驻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商家的守法义务,并及时跟进处理商家的不当及违法行为。再次,社会层面应加大消费者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做自己利益的第一维护者。”马丽红说。

刘俊海表示,希望商家慎独自律,择善而从,清除潜规则;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市场会失灵,监管者不该失灵”,监管者应当消除监管盲区,提高执法效能,铸造监管公信,改进协同监管,促进协同共治;人民法院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新闻媒体要做广大消费者维权先锋,要做失信企业的“啄木鸟”,要做监管者的得力助手,要做决策者的“千里眼”,做人民群众的“顺风耳”。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