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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育费?时间:2024-09-29 郑某与丁某曾是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小郑由丁某抚养,当时小郑上小学,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8年后,物价已有较大的涨幅,小郑已经上县城高中,生活开支和教育开支也增加了许多,郑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早已不能满足小郑的生活和教育支出,丁某向郑某提出增加抚育费,但郑某认为数额是当时法院判决定好的,不愿意增加,那么,小郑可以要求郑某增加抚养费吗? 律师释法 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子女可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育费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请求增加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这则案例中,由于原定500元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且由于小郑到县城上高中,实际需要已远远超过原定数额。那么此时小郑可以要求郑某增加抚育费,但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