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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发生亏损后由谁担责?时间:2026-08-19 读者康润廷 (化名) 近日咨询说, 老同学虞某向他介绍在某软件上有U币等虚拟货币投资项目, 收益非常可观。他信以为真,在微信上就U币的价格、利润、操作方式等情况与虞某交流后,向虞某转账4万元,委托其代为注册账户、 购买管理虚拟货币,虞某遂用4万元购买了虚拟货币。不料,半年后虞某对他说,平台暴雷停止运营,投资款及其收益无法收回。 他想知道: 其可以要求虞某赔偿他此次受到的损失吗? 法律分析 首先, 康润廷与虞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发 〔2026〕 42号) 第一条规定: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 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 康润廷与虞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就委托投资虚拟货币事项达成一致,其已将投资款4万元转给虞某, 虞某受托购买了虚拟货币, 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但是, 因投资虚拟货币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 故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 康润廷与虞某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 康润廷在明知国家相关监管政策的情况下,仍投资虚拟货币,对该损失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虞某作为投资的实际操作者, 对虚拟货币的合规性、 风险性应具有一定认识, 仍接受康润廷的委托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对损失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康润廷所受到的损失,需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予以分担, 即虞某需要给付康润廷相应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