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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另一方能否主张履行中止?

时间:2024-10-06     作者:潘家永【原创】

李某是一家演出公司的老板。去年元旦,公司策划在4月5日武汉举行一场樱花节表演活动,音乐人张某与演出公司签订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在该演出公司举办的樱花节专场活动中出演一个节目,该公司于3月1日预先支付给张某1万元的劳务费。然而,春节期间,张某在元霄节(2月24日)别的演出后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被送到了医院就诊。李某得知,由于张某伤情严重,需要休息三个月,很可能无法在约定的表演日期之前恢复健康。基于此,该演出公司向张某发出了通知,表示暂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1万元劳务费。那么,演出公司有权这样做吗?


律师释法


本案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时,另一方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而不负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不仅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被广为运用。

本案中的演出公司主张暂不支付1万元的劳务费就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按合同约定,演出公司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张某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很可能无法参与演出,演出公司遂对张某发出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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