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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试用期过后,能否向买受人主张使用费?

时间:2024-10-07     作者:法诉宝【原创】

小张从大学毕业五年,在当地一家报社工作,收入还比较可观。为了方便上班,小张准备买一辆车代步。但由于对车不了解,他担心买回去后质量不佳,因此一直处于犹豫不决中。国庆节期间,正巧某汽车4S店为了推广营销,推出了一项先试用后购买的新式服务。于是小张和该店签订了试用合同,约定由小张试用某车一个星期,油费自付。后来小张对该车不满意,在退还车时,店员告知小张如果不购买就要交付使用费。那么,商家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释法


试用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先行试用,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试用买卖合同,由于在试用买卖中,试用人进行试用后并无必须购买的义务,那么试用结束后若买受人拒绝购买,出卖人不能请求其支付使用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因此,本案中若小张和商家之间在试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间的费用,则其拒绝购买时,该商家无权要求其支付什么使用费。

在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未就试用费进行约定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因此,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我们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进行认真考量后再决定是否体验试用服务。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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