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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以”偷一罚十“的告示来处罚消费者合法吗?时间:2024-10-11 小吴今年17岁,在一所高中读书,一个星期他到一家超市逛,看上了一支精美的钢笔,当小天询问价钱后,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可是他太喜欢那支钢笔了。于是、小吴趁营业员不注意时,偷偷将那支钢笔装进了口袋里,没想到却被店员发现了。店员给小吴的父母打了电话、并决定以超市内贴出的“偷一罚十”的规定对小吴进行处罚。小吴的妈妈表示愿意按原价买下那支钢笔,并作出道歉,但“偷一罚十”的这种处罚是不合法的。那么,超市可以对消费者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吗?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小吴偷钢笔显然不对,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超市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或将其送至派出所处理,但无权擅自对其进行处罚。超市以“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对小吴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小吴应负的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该告示的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拒绝。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