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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读研辞职,要承担违约金吗?

时间:2024-10-15     作者:法诉宝【原创】

刘同学本科毕业后在一家出版社从事助理编辑,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但是他的工资待遇比硕士毕业生的同事要低很多,刘同学非常羡慕,于是萌生了考研的念头为此,她向出版社的负责人说明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表示自己考研期间不会耽误工作,考上之后就会辞职。经过刻苦努力,刘同学真的考上了研究生,便向出版社提出辞职。但是出版社负责人告知刘同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请问,刘同学应该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越来越快,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年轻人认识到在工作生活中自身仍存在不足,而要求深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像刘同学这样有再教育想法的年轻人很多。但是,这时候往往又会面临工作与学习的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面临辞职的风险。

上述案例中,刘同学与该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存在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者保密条款的约定,该劳动合同也就不能约定违约金条款;而且刘同学也已经事先与出版社的负责人进行了协商,因此该出版社不能要求刘同学支付违约金。

如该出版社向刘同学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时,刘同学可以拒绝。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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