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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6-24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两年前, 商先生在车间制作磨具材料时曾受到事故伤害, 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八级。 因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 事后他从公司获得近20万元的伤残补助金。 今年6月初, 因与妻子贺某感情确已破裂, 二人打算协议离婚。 在协商过程中, 贺某同意离婚, 但认为他获赔的伤残补助金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是对夫妻收入减少的补偿, 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商先生想知道: 其个人因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分析


首先应肯定的是,商先生因工致残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所谓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待遇, 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资, 而且是一次性支付。就现实生活而言,工伤职工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其将因残疾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 进而使自己的收入因此减少或者丧失。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性损失。按照 《社会保险法》 第41条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可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 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此来看,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致残劳动者日后生活的补偿或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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