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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欠交租金 房东能否扣留其财产?时间:2025-06-27 崔某家有几处门面房。其中, 烟酒经销商林某租用的门面房用于存放烟酒 ,双方约定租期1年 ,月租金4500元, 林某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起初的半年里,林某均能按期交付房租,后来就开始拖欠房租。为此,崔某两次发信息催交, 均未得到回应。 租赁期限届满后,林某提出不再续租。由于林某已经拖欠几个月的租金,崔某就扣留了林某存放在出租屋内的保鲜柜和部分烟酒。 林某称,崔某无权扣留其物品,如若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请问: 为防止房租追讨不回来,崔某扣留林某的物品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崔某对林某的物品不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只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而未赋予其扣留权。该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在实施留置之前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设立留置权的目的是通过留置权人留置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尽快支付租金,这种方式接近于留置,但不是留置。 就本案而言,林某租赁崔某的门面房,对存放的物品自行管理,崔某并未合法占有出租屋内的保鲜柜和部分烟酒,不满足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崔某对林某的财物不享有留置权。也就是说,崔某留置林某的物品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所有权。 为了能够拿到租金,崔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林某。为使法院日后的判决能够及时得以执行,崔某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即申请法院对林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 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