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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再婚老人应当怎样确保居住权?时间:2025-07-01 住有所居, 是每一个老年人尤其是再婚老人期盼的养老保障。那么,再婚老人该如何确保自己的居住权呢? 现通过以下案例对有关问题作出评析。 【案例1】 将全部房屋赠与配偶所有, 可以保留居住权 为表达自己对程女士的爱意,赵先生拟将自己再婚前的个人房屋全部赠与程女士并办理过户手续,但他又担心日后二人分手导致自己无处安身。赵先生该怎么做呢? 【点评】 赵先生可以在赠与的同时保留居住权。 《民法典》第158条 、第6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与之对应,如果赵先生在赠与房屋的同时,通过协议明确保留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基于该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使办理了过户登记,其对相应房屋仍享有居住权。 【案例2】 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权利人应受约束 再婚的朱女士与老伴肖先生因居住权发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肖先生, 朱女士可以在该房居住至死亡。随后,双方还申请法院对协议进行确认。对此,肖先生能反悔吗? 【点评】 肖先生不能反悔。 《人民调解法》第31条 、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因为肖先生、朱女士就居住权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协议,且经过法院确认,所以,肖先生的相应权利必须受到约束。 【案例3】 通过遗嘱确立配偶居住权,继承人应当遵循 为确保自己死后再婚妻子唐女士住有所居,黄先生立下书面遗嘱:唐女士可以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居住至去世。这种情况下,黄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应当遵守遗嘱吗? 【点评】 应当遵循遗嘱。 《民法典》第370条、第371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 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即对房屋居住权的处理,是公民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出的处分,对应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黄先生的继承人应遵守遗嘱。 【案例4】 离婚协议确定一方居住权,另一方应当履行 再婚的邱先生与康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康女士对邱先生的一套个人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康女士死亡。邱先生事后能以双方没有签订居住权合同为由否认吗? 【点评】 邱先生不能否认。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 ;(5) 解决争议的方法。”该规定虽将 “书面形式”作为形式要件,但其中第(1)(2)项只是居住 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其余也非必备条款。换言之,只要书面的内容具有居住权及姓名、住所、位置等基本要素就应当认为与之吻合 。 本案离婚协议书的对应内容,也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