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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集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时间:2025-09-10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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