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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集 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5-11-25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

(2)缺乏罪证;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4)被告人死亡;

(5)被告人下落不明;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8)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9)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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