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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在家带娃遭遇车祸,能否索要误工费?

时间:2026-04-21     作者:潘家永【转载】

严女士退休后一直在家带娃、做家务。一天,她意外遭遇车祸受伤。当她要求肇事者给付误工费时,对方却说:“你没有工作,要啥误工费?”日前, 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侵权人李某赔偿严女士误工费2100元。


基本案情


2025年年底的一天上午,严女士在外出购物途中,被骑电动自行车逆行的李某撞伤。经医生诊 断 ,其构成多发伤 、肌肉损伤,虽未发现明显位移性骨折,但医院出具病休证明,建议其休息4周。休息期间,她只得雇佣保姆替自己带孩子、做家务,额外增加了几千元的保姆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严女士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严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庭审中,李某对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请求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李某的理由是,严女士已经退休,日常只是在家带孩子、做家务 ,并没有外出务工获取收入。在其没有工作的情况,怎么产生误工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退休人员在家从事的家务劳动,同样具有经济价值。严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进而产生的误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结合严女士的伤情恢复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其误工时间为15天,并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认定误工费为2100元。

法院据此判令李某向严女士给付2100元误工费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方面,判断是否应当支持误工费,不能仅以受害人是否已经退休、是否有固定职业收入为标准。只要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或者相关支出额外增加,即有权主张误工费。

另一方面,家务劳动也具有经济价值。 虽然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没有专门条款针对家务劳动者的误工费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典》 已经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为确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中,严女士虽然退休后没有外出务工,但她在家中承担带孩子和做家务等劳动,为家庭生活减少了雇佣保姆等额外开支,节约了生活成本,同时也为家庭成员安心工作提供了保障,这种家务型劳动与职业型劳动一样, 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本案中,严女士在受伤休养期间雇请保姆带孩子、做家务,产生了额外开支。 因此,严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进而产生的误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严女士无法证明自己受伤前的平均收入状况 ,因此,法院参照当地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其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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