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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履行义务咋办?

时间:2026-06-14     作者:检察官 李繁明【转载】

陈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后,按协议房子应该改为孩子的名字,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不出面,不配合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由不腾出房子。还有就是孩子学费的问题,他也是拒不给付。请问,对此陈女士该怎么办?


检察官解答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您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形式上看似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陈女士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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