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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弃养的犬只咬伤 能否向原主人索赔?

时间:2026-06-15     作者:陈伟 检察官【转载】   来自:福建法治报


前几天,王女士与家人在小区散步,一只狗突然蹿出,将她的腿部咬伤。随后,王女士前往医院治疗。经家人辨认,咬伤她的狗系隔壁楼某住户所养。然而,当她们前往该住户家中要求赔偿时,对方却声称自上个月起便已不再饲养这只狗。请问,王女士该如何维权?


检察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咬伤王女士的狗已被遗弃,但原主人并未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因此仍需要承担这只狗引起的伤害事件的责任。如果王女士能举证证明这只狗的原主人确为王女士同小区的住户,可以要求其为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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