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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工作中受伤 责任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6-06-22     作者:张丽萍 检察官【转载】

王女士因产后需要护理,遂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某家政公司安排月嫂为她提供护理服务。王女士支付相关报酬后,某家政公司安排月嫂小杨为我服务。小杨在提供护理服务期间因晾晒的衣服滴水导致地面湿滑而摔伤,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元。请问,王女士需要对小杨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吗?


检察官解答


王女士无需对小杨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小杨是在王女士家中受伤,但王女士是与家政公司达成的服务协议,小杨受家政公司指派前往王女士家中工作,因此王女士仅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合同义务关系,与小杨无合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晾晒衣物属于小杨的工作范围,且王女士对小杨的摔伤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小杨与家政公司依法成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规定,小杨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工伤损害赔偿。如果小杨未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为家政公司雇佣后安排至王女士家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小杨与家政公司之间就是属于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则应综合考虑家政公司与小杨对此次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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