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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时间:2026-06-27     作者:张建华 检察官【转载】

作为被害人,李女士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请问,她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吗?


检察官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也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如果申请人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则不能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需准备以下材料:(1)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3)相关法律文书,包含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等;(4)其他证据材料。如需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请携带好上述申请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窗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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