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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时间:2026-08-14 单独或随团旅游时,如果旅游者未注意安全提示造成自身伤害怎么办?如果因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法律解析。 【案例1】 游玩时攀爬果树跌伤,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田园景区通过安装篱笆等设施将不同区域隔离,且在篱笆等设施上设立“禁止跨越” 的标牌。一天,小刘在该景区游玩期间看到一片枣树挂满果实, 尽管树上挂有“攀爬采摘危险”的安全警示牌,但他仍跨过篱笆爬树采摘,结果跌伤住院治疗。伤愈后,小刘与景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小刘的索赔请求。 【点评】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义务主体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免除责任。 本案中,景区不但通过安装篱笆等设施将游玩区域与禁入区域隔开,而且在篱笆和果树处均设立有相应的安全警示牌,表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小刘无视相应警示,擅自跨越篱笆并攀爬树木进而摔伤,故只能是后果自负。 【案例2】 老年游客下车拍照摔伤,责任如何界定? 黄某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云南旅游活动,该旅游团成员均为老年人。旅游途中,旅游车在某国道行驶,部分游客要求停车摄影,司机在过道上靠边停车。黄某下车后自行登坡摄影,在拍照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多日。黄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8万余元。因被旅行社拒绝, 黄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本人和旅行社均存在过错,遂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点评】 《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黄某参加的是老年人旅游团,旅行社应履行更高标准安全保障义务。黄某爬坡拍照时,在场导游没有及时加以阻止,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 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旅行社存在过错。而黄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有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故可以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案例3】 游客乘车受伤, 应该向旅行社还是车辆所有人索赔? 朱某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5日游,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在前往景点时,旅行社安排朱某等游客乘坐其租用的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巴车。途中,该大巴车与前车追尾发生车祸,导致朱某等乘客受伤。朱某在伤愈后要求赔偿时因遭各方推脱,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游,双方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朱某主张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点评】 《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 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 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游客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游客在跟团旅行乘车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选择赔偿责任人:一是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那么就构成违约,受伤游客有权提起违约之诉,直接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不过,提起违约之诉时,即使经鉴定已构成伤残, 也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要求车主承担侵权责任。车主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未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那么游客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朱某提起违约之诉, 即依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 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自然予以支持。 【案例4】 旅途中就餐时摔伤, 应该向旅行社还是酒店索赔? 邱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赴内蒙古7日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用餐。行程的最后一天,邱某在酒店用餐后准备离开,当行走至走廊处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 致左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如此判决是基于旅行社要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法》第70条第1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特别提出的是,判定是否违约,并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的问题,只要存在违约的情形,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酒店地面湿滑,系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缺陷,违反了合同义务, 故应全额赔偿邱某的损失。 在此类旅游纠纷中,游客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之规定,以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酒店提起侵权之诉。不过,若向酒店索赔,酒店很可能以游客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酒店的抗辩一旦获得法院的认可,游客就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