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产质押有关的风险点
来源:
时代法网
2025-06-01
1. 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内容,都应明确具体。
2. 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注意在条件成就时及时行使质权。
3. 质押财产的保管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 质押物价值不足的风险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价值要充分评估。质押物的价格往往不够稳定,一旦市场变化价格下跌,则可能产生担保缺口,债务人的偿债意愿也会下降,债权可能随之陷入风险之中。
附:有关典型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因享有对乙公司4000万元的合法债权未受清偿,要求乙公司提供动产(玻璃)质押担保。乙公司仅开具给甲公司一份价值4000万元玻璃的提货单,既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也未明确具体的玻璃种类、数量等事项。后乙公司破产,甲公司主张质权时,乙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历次数次诉讼,最后在乙公司债权人会议授权下才调解成功,优先受偿债权金额远不足原设定的4000万元,甲公司受到了不小的损失。
【案例2】 斯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约定如斯某到期不还,则将斯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抵偿给徐某以偿还部分借款。后因斯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留置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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