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将个人房产赠与妻子,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签订 《不动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丈夫将其婚前房产转移登记在妻子名下,权属转移方式为赠与,转移份额为100%。一年后,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则提起房屋赠与撤销权之诉。对于丈夫这项诉求, 法律支持吗?
丈夫婚内赠妻房产,一年之后劳燕分飞
2013年9月23日,林成宇与吕静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2014年9月9日生育儿子林宇轩,2018年5月21日生育女 儿林雨静。 而在双方结婚前,林成宇个人出全资购置某小区二居室房产一套,二人结婚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
2021年8月30日,林成宇与吕静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冷静期之后,二人离婚未果。
2022年11月8日,林成宇与吕静签订《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位于某小区二居室的不动产系林成宇购置,现双方约定产权归吕静所有。如因该不动产引起纠纷,与房产登记机构无关。”
2022年11月14日,上述 房产变更登记至吕静名下,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中的 《契税信息联系单》上载明 “权属转移方式:赠与;转移份额:100%”。
2023年10月17日,吕静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林成宇离婚。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吕静与林成宇离婚。
2024年11月7日,吕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吕静与林成宇离婚 ; 二 、儿子林宇轩由林成宇抚养,女儿林雨静由吕静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三、家中小型客车一辆归林成宇所有,林成宇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给付吕静车辆折价款3000元。
离婚之后丈夫反悔,诉请法院撤销赠与
2025年1月,林成宇以吕静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被告的附条件房产赠与行为。林成宇提出的主要理由为:2022年11月8日,他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房产过户到被告名下。他认为,该房产的赠与行为为附条件赠 与,即被告必须不能提出离婚。而他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觉得该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都是家庭共有财产才 决定赠与的。但是,事实完全与他的愿望相反,被告在取得该房产的独立所有权之后便向他提出了离婚要求。因被告这一行为严重的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撤销 其对被告的房屋赠与行为。
庭审中,林成宇表示 :如果房子归他,他愿意给予吕静经济补偿,同意房产处理与是否补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吕静辩称,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不是赠与合同纠纷,不应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将涉案财产 约定为被告单独所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案涉《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诉请实质上是撤销该协议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如 果认为该协议为赠与合同,其中并未约定任何条件与义务,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不享有对该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更不享有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条件未成就撤销权。
吕静主张,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通过诉讼这一正常途径行使基本权利,不具有侵害林成宇合法权益的不法 性,不构成对任何人权利的侵害。因此,其诉讼离婚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情形,林成宇不享有法定撤销权。再者,结婚自由是法定的,附条件的赠与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林成宇主张的所谓附条件赠与是不能成立的。
婚姻并非谋利工具,法院判决物归原主
法院审理认为,林成宇将其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至吕静名下,形式上虽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但实质上系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本案中,案涉房产纠纷虽未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予以处理,但发生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应归属于夫妻间财产纠纷。林成宇本 次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其也表示如归其所有愿意给予被告吕静经济补偿。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法院应对该纠纷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 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 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 。案涉房产原系林成宇婚前个人财产,吕静对房产产权取得无贡献,且吕静在 接收房产后较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林成宇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开销,吕静负担了主要的家庭生活、子女照顾等琐碎事务。结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应归给予方林成宇所有, 另酌定林成宇补偿吕静8万元。
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一、登记在吕静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二居室房屋归林成宇所有,吕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林成宇办理过户手续;二、林成宇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吕静8万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一般来说,房产是家庭婚姻财产的重中之重 。现实中,夫妻之间因赠与房产或者在房产中加上名字,进而引发家庭婚姻矛盾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平公正地解决离婚房产纠纷,不仅是化解婚姻矛盾、 实现法治社会 公平正义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更是引导全社会树立健康理性的婚姻家庭观的体现。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一系列全新的婚姻家庭观司法理念,对婚姻家庭、夫妻之间房产等财 产约定,从身份、情感等多角度作出了明确而具体规定,在平衡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与 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方面彰显出正确的家庭价值观。本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表明,既不能 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承受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耗,又要防止让婚姻成为谋取不当利 益的工具。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共同经营美好婚姻家庭,才是时代和社会倡导的永恒的主题。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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