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账号流转问题探析
日前,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起诉腾讯公司,要求继承其母亲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微信、抖音以及游戏账号能否买卖、继承或者在婚姻关系结束、合同关系解除时予以分割等问题,一直存在分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转让网络账号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实现账号的合法、有序流转,本文拟对此展开探讨。
网络平台账号转让的现实需求与困境
网络平台账号是指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平台”)架构的虚拟空间内,由用户依据平台服务协议,通过注册程序获取的、以特定电子数据组合为技术表征的综合性权利凭证与数字活动载体。账号因其记载着用户的数字足迹,凝聚了用户的时间投入、智力创造以及人际互动,已从最初的身份认证、识别工具演变为承载多重价值的虚拟财产。
随着网红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账号财产价值日益彰显,平台的商业化生态也为其财产价值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和渠道。以目前知名网络平台,抖音、小红书、淘宝网店等为例,其账号财产价值实现的路径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直接的流量变现,如广告植入、内容付费、直播打赏;二、间接的商业转化,根据平台规则和运营活动实现,如品牌合作、电商导流、知识付费;三、账号本身的交易价值。仅以游戏账号为例,在共研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5年-2031年中国游戏账号交易市场全景调查与行业发展趋势报告》中指出,2025年中国游戏账号交易的市场规模约达6.9亿。目前国内平台账号交易需求非常巨大,且持续高速增长。
而与现实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实践中来自平台协议、网络安全等管理规范以及司法的裁判规则往往将其牢牢“捆绑”于初始注册者,制约了平台账号的合法、有序流转。
首先,是来自于平台用户协议的限制。目前,各大平台几乎均在协议中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出借等”或类似表达,倾向于否定账号的自由交易,实质限制了用户对账号的处分权。部分平台还在协议中规定,如用户连续×天未登录或被系统认定为登录异常,平台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回收该账号,这增加了账号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用户协议中往往声明“对本协议及平台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意味着当发生账号交易纠纷时,平台可以依据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处理,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难以通过平台内部渠道获得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来自于网络实名制监管等的限制。我国对互联网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旨在维护网络秩序和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而买卖账号等账号流转行为,导致账号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分离,使得实名制管理落空。此外,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戏账号,因违反了国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的。
再次,是来自于司法否定性裁判的限制。对于转让平台账号的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目前主流观点是认为转让微信等社交平台账号无效。在一起买卖微信账号的入库案例裁判要点中(注释: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7297号,入库日期:2024.02.21,入库编号:2023-07-2-084-003)载明: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产生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传统财产权理论在数字资产面前的解释力不足;平台、用户、交易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缺失;司法理念未能回应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网络平台账号的分类管理
因平台的商业运行模式不同,不同账号的属性也不尽相同,有些平台账号仅仅是会员权益的记录与凭证,具有财产属性而无人身属性;而有些以交友为目的的账号,具有强人身属性,并无经济价值,故分析账号能否转让、继承等流转问题的,应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账号分类体系,再实施差异化治理。
对平台账号按权益属性可以划分为:
1、人身主导型账号:价值高度绑定特定自然人,人身属性压倒财产属性或财产属性仅为附属,如个人实名社交账号、个人邮箱账号等。
2、财产主导型账号:价值源于资金、团队、供应链投入,与特定自然人弱关联,核心为财产收益权、使用权。如电商账号、商业自媒体账号等。
3、混合型账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相对均衡,如夫妻共同运营号、合伙人共创号,可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区分开来,分层认定其法律属性。
对平台账号按主体性质可以划分为:个人账号、职务账号、公共账号。
基于平台账号的类型划分与差异化需求,应当相应形成差异化的规则体系,摒弃“一刀切”的僵化模式,转向构建“分类规制、精准保护”的管理模式,实现平台、用户、公共利益的多方平衡。
对于人身主导型账号,应强化人格权保护,原则上禁止商业化转让和继承中的直接控制权转移,但可考虑在用户离世后,允许继承人获取账号内的特定财产信息,如资金余额、可继承的数字内容等。比如,本文开头中提到的继承母亲微信公众号的案例,应允许其继承账号内的资金余额以及数字内容,而并非将原账号控制权转移给继承人。
对于财产型主导账号,应侧重财产权保护,允许合法流转。以游戏类账号为例,通过充值或游戏行为获得的虚拟物品、装备等,要认可其财产属性,允许合法转让、继承、质押等。
对于职务账号,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创造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归属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明确账号作为履职工具和成果载体,适用相同规则。注册主体不影响权属认定,只要单位能证明注册和运营是为完成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投入资源,则可认定账号归用人单位所有。
对于公共账号,本质上是公共机构履行职能的工具,属于公共资源的数字化延伸,其价值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与私人财产有严格界限。该类账号的开设、运营、注销等,受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其流转应予以严格限制。
网络平台账号流转的制度构建
针对平台账号流转中的堵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平台公司、司法裁判以及立法监督等三个层面予以完善。
(一)平台角色的法律重塑:从“阻却者”到“赋能者”
平台作为账号服务的提供者和数字生态的构建者,应当承担起与其技术能力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管理责任,推动账号流转从“地下”走向“阳光”。
面对市场与用户需求,平台不能再简单地以“禁止转让”来规避其管理责任,而是要在保障网络安全和满足数字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更灵活的用户协议与工具,建立官方的账号转移和交易备案机制,以及实名信息变更通道。在满足特定条件,如提供遗嘱、交易合同等并经过平台严格审核后,允许账号在用户之间进行官方过户。
(二)司法理念的革新:包容审慎与利益衡平
面对平台账号流转纠纷,司法理念应从保守转向开放,从机械适用条款转向复杂的利益衡平。首先,对账号转让合同效力采取更加包容的认定态度,不简单地一律认定无效,特别是弱人身属性的账号,除非转让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宜轻易否定账号转让合同的效力。其次,区分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即使合同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也可能因为未满足平台要求的过户条件(如审核未通过)而无法实际履行。此时应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不能因履行障碍而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再次,为善意交易提供司法保障。在借名登记等情况下,若实际出资人和运营者与名义登记人不一致,应优先保护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名义登记人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避免交易秩序崩溃。
在确定账号归属或分割比例时,司法裁判者应超越简单的“注册人主义”,综合考量经济投入的量化评估、人身依附性的强弱以及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立法与监管的跟进:构建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长远来看,平台账号财产价值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与监管的跟进。1.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取得方式、转让规则、继承方式等基本问题,否定来自平台及其他机构不合理限制流转的条款限制,结束当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建立数字财产登记与公示系统。探索建立官方或行业协会的数字财产登记窗口,为自愿登记的账号流转提供权属公示服务。这不仅可以降低交易的信息成本和风险,也为司法确权提供便利。3.加强账号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利用正规交易市场进行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4.推动行业标准与示范合同的制定。
纾解网络账号流转的堵点问题,促进账号的自由流转,使账号内承载的数据资产从“高墙深院”走向“知识溢出”,回应数字经济时代财产权制度变革的深层需求,需平台公司角色重塑、司法裁判包容革新以及监管者的制度创新,三方面协同共进。
(作者简介:王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张文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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