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二房东套取租金的定性

作者: 童毓杭 周林爱 【 转载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6-18

案情


行为人刘某某系某速运公司高管,具有仓库租赁审批权限。2025年10月,刘某某得知公司有租赁仓库需求,遂安排李某某以410万元的价格租下目标仓库并改造。随后,李某某作为“二房东”以780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该速运公司,刘某某利用审批权违规批准该租赁合同后,速运公司按期支付全额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刘某某从李某某处分得50万元。


评析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往来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利来源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获利直接来源于本单位的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付的财物,获利来源于交易相对方的经营利益。本案中,刘某某通过虚增“二房东”租赁环节,人为抬高租赁成本,套取公司超额租金,其获得的50万元非法利益,并非来源于李某某的经营收益,而是公司额外支付的租金中被截留的部分,本质上是侵占本单位财产,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二是职务侵占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益侵害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法益侵害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益侵害对象是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非直接侵害本单位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产生了不必要的额外财产损失,公司多支付的租金与刘某某的非法获利之间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刘某某通过职务便利违规审批租赁合同,这一行为的核心危害是利用职务便利致使单位财产流失,而非单纯的管理秩序被破坏,故刘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通过虚增二房东租赁环节套取租金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该类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准确区分非法利益的来源和法益侵害对象,避免将公司财产被侵害的行为错误认定为收受第三方利益的受贿行为,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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